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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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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9-17 | 浏览次数:9 次

 

核心提示: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相关法规修改决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成新一轮修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在落实上位法有关要求以及做好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条例》有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和完善。现将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相关法规修改决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成新一轮修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在落实上位法有关要求以及做好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条例》有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和完善。现将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本次条例修订是我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规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法治举措。近年来,国家相继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原有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已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配、不相衔接。按照全省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修订工作部署,我省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开展专项修订,集中清理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切实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随着食品产业快速发展,网络餐饮经营、食品数字化监管、小微业态管控等领域涌现出新情况、新问题,传统监管模式已难以适配新时代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需求。本次修订在严格衔接上位法的基础上,固化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成熟经验,补齐行业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体系,对提升全省食品安全精细化、智能化、法治化治理水平,筑牢群众食品安全防线、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健全智慧监管机制

修改《条例》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用,实施食品安全智慧监管,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智慧治理工作体系。

(二)推进智能化监控设备安装

在《条例》第十二条增加相关规定,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在生产、经营、贮存等关键环节安装智能化监控设备,全方位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预判和隐患处置能力。

(三)优化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监管要求

修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连续停产超过三个月的食品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应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须立即整改;停产半年以上的,还须在恢复生产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四)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新增《条例》第二十条,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原料、加工过程、场所、设备、餐具等符合规定;要求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清洁,设施设备定期清洁消毒。

(五)规范网络食品交易活动

一是强化平台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平台住所地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注册地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生产经营者身份信息。同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是规范入网餐饮经营行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向消费者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三是加强餐饮配送环节监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食品应当使用封签予以封口,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六)规范厨余垃圾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监管需要,对《条例》中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将“餐厨废弃物”修改为“厨余垃圾”。同时新增管理要求,明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七)细化小微业态监管要求

新增规定,要求食品小作坊按登记证载明的食品类别生产;小餐饮、食品摊贩分别按备案信息公示卡载明的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经营,便于分类监管。

(八)做好相关条款衔接和文字调整

对照国家最新监管标准,将相关规定中的“裱花蛋糕”修改为“冷加工糕点”。根据本次修改涉及的具体内容,对《条例》部分条文序号进行顺延调整,对有关法律责任规定作相应修改或删除,确保《条例》逻辑通顺、条款适配、制度统一。

三、《条例》修改的特色亮点

总体来看,此次《条例》修改立足安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兼顾法治统一性和基层治理创新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色亮点。

一是突出智慧赋能,构建现代化监管制度体系。本次修订最大的创新亮点,就是将数字化、智慧化监管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化,顺应数字时代食品安全治理新趋势。条例专门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智能监控设备安装,全面推进网络餐饮“互联网+AI+明厨亮灶”监管模式。我省也是全国较早通过地方立法,明确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实施路径、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的省份。通过制度化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应用,推动传统“人工现场巡查”监管模式,向智慧监管、非现场监管、精准预判监管转型,有效提升食品安全风险提前预警、全程管控、协同治理的能力,让监管更加高效、精准、常态化。

二是聚焦全链条闭环管控,健全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本次修订紧扣食品生产经营全流程、各业态,进一步细化压实各类主体食品安全责任,补齐全链条监管短板。一方面,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监管,根据企业停产时长实行分类差异化管控,同步调整配套监管方式,取消相关处罚条款,重点通过企业自查自纠、部门行政指导、现场核查开展监管工作,既严守生产环节安全底线,又充分贴合食品行业季节性生产经营特点,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重点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压实第三方平台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平台需每年1月、7月,分别向平台住所地、食品生产经营者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报送身份信息,实现入网主体动态溯源管控。同时,细化完善网络餐饮配送封签管理、餐饮场所及设施清洗消毒规范,优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小微业态监管标准,实现从生产源头、经营流通到终端消费的全链条制度衔接。

三是严守法治统一原则,精准适配基层监管实操。本次修改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及配套规章的衔接,全面梳理调整原有制度条款、专业术语和处罚规定,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配的内容,有效提升条例的规范性、协调性和权威性。在细节优化上,我们结合国家最新监管标准,将原条例中“裱花蛋糕”规范调整为“冷加工糕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审查通则保持统一,进一步强化中小学生、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保护。同时,结合我省小微餐饮业态发展实际,保留适配基层的合理条款,不搞“一刀切”修订。既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又立足安徽监管实际、解决基层实操难题,为全省食品安全常态化、规范化治理提供了更贴合实际、更有力的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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